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文件
河科大学〔2017〕16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
2017年8月28日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精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通过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由不少于4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可由班长、团支书以及其他熟悉申请认定学生情况的学生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的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学院认定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生和特殊困难生两档。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个人在校期间学习基本费用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2.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①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② 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和残障学生;
③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④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⑤ 直系亲属患重症,需家庭长期支付高额治疗费用的学生;
⑥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⑦ 其他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年9月份开学后递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标准,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维护学生的尊严。
3.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审批建档
学院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通过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后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学院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各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适用于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特困补助评定等各项资助政策受助对象的遴选。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