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文件
河科大教〔2017〕35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
2017年9月29日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普通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入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对创业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先取消学籍,然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学生未经选课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依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核方式,课程分为考试课、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试课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知识点的整体掌握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课重点考察学生平时学习和掌握知识的情况。实践教学环节主要考察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达到其教学时数1/3及以上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要求1/3及以上的,取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最迟于考核前一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同一课程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补考。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程;重修课程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对于不能安排补考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随下一次选课,并参加考核,其成绩记载为补考成绩。
第十五条 重修应随后续年级或其它专业开设的不低于原学分的课程学习。若因低年级培养方案变更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在选课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提出相近替代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在校期间,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以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如下规定记载:
(一)考试课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按整数记载;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或百分制按整数记载。
(二)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违纪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三)缓考、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载。同一门课程考核两次以上的,按最高成绩记载。
(四)第一次记载的课程成绩为初修成绩。
第十七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评定学生学习质量,其计算方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规定如下:
考核成绩 |
折 算 办 法 |
百分制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五级制 |
不及格 |
及格=65 |
中=75 |
良=85 |
优=95 |
对应的课程绩点 |
0.0 |
1.0~1.9 |
2.0~2.9 |
3.0~3.9 |
4.0~5.0 |
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
课程类别 |
必修课 |
选修课 |
课程权重系数 |
1.2 |
1.0 |
第十八条 凡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开课学院备案,可以自修部分课程或某门课程部分内容。经批准自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及实践教学环节,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二)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因转学、转专业、年级变动、主辅修等客观原因,导致应修课程与已修课程主体内容相同的,经开课学院认定,教务处核准,可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已修课程成绩记载,学分按应修学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可以替代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出现一般违纪、严重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除毕业学年外,学生出现一学期取得初修成绩不足10学分者,其学籍进入预警状态。
对于第一次出现学籍预警的学生,学校对该生提出学籍警告,由学院警告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学院要指定辅导员或学业导师督促帮助其学习。
对于第二次出现学籍预警的学生,学校对该生提出退学警告,学生应在收到退学警告的一周内,通知家长到校签收由学生与学院签订的相关保证协议;学院要指定主管领导和辅导员或学业导师,监督其日常生活和学习。对于学生不签订或其家长不签收保证协议者,按退学处理。
对于第三次出现学籍预警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具备我校学籍的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无法满足学生学习需要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4年或5年,学习年限为3~6年或4~7年,从事创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1~2年。
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制为2年或3年,学习年限为2~3年或3~4年,从事创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1~2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需要延续者,应办理相应手续,经教务处批准,最多可延续1年。
因创业需要,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包括学费清算、退课等手续后方可离校。
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时,必须核查该生的学习状态,并明确告知学生。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存留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本人及家长可靠的联系方式。
休学或保留学籍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核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学校给予学生的各种奖惩有效。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将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处理情况和各种奖惩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学生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学生所在学院应通过学生所在班级通知任课教师终止该生所有教学环节。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身心原因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身心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二)学生因创业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注册期内复学,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达到本细则第二十四条退学条件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学生在向学校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文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应督促退学学生及时离校,对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其材料及物品报送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保管。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在校期间,学生德、智、体合格,四年制学生在第四(五年制学生在第六)学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前六(前八)学期所有课程,或已取得正常毕业学生相应学分总数的85%,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可在第五(第七)学期第七周提出提前毕业书面申请。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同意,可以提前1年毕业。
四年制(五年制)本科学生在四年(五年)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在第八(第十)学期第七周提出延长学习年限书面申请,可以延长学习年限1~2年。
二年制(三年制)专升本学生在二年(三年)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在第四(第六)学期第七周提出延长学习年限书面申请,可以延长学习年限1年。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体育学院依据医院证明,安排选修体育保健课,考核合格后,可以免予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参加双学位教育或辅修专业培养合格的学生,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获得辅修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本科学分制(按学分收费类)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河科大教[2014]73号)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