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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5 10:24:39 点击:[]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文件

 

 

河科大研〔2017〕31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201753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

                 2017531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11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我校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分别按《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申请相对应的学位,但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必须提交《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或《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成果等材料。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和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内容有新见解;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6.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成果满足学校、学院或学科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精通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6.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成果满足学校、学院或学科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学位课程与考核成绩要求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设置包括以下课程或类型

1.政治理论课;

2.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学位课程考核要求:学位课程的考试按百分制,60分及格,且平均成绩达75分(含)以上,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设置包括以下课程或类型

1.政治理论课;

2.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学位课程考核要求:学位课程的考试按百分制,60分及格,且平均成绩75分(含)以上,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4.学术成果满足《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研究生学术成果社会评价认定办法》文件要求。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对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见解,并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论文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4.为保证论文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十条  硕士论文要求:学术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内容一般包括:独创性声明、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附录等。

学位论文要求文字精炼,语句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图、表名称应为中、英文同时表达。各类单位、符号必须在论文中保持一致,采用正式公布过的简体字,论文中的各种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不低于500字,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基本一致。

中英文摘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所从事研究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方法或手段以及所完成的研究内容;

3.获得的结果与主要结论,主要结论应突出论文工作的新见解;

4.关键词;

5.论文类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研究报告、软件开发、设计报告、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类型。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2.论文所进行的研究工作,能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量饱满;

4.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图、表名称应为中、英文同时表达;各类单位、符号必须在论文中保持一致,采用正式公布过的简体字;论文中的各种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5.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博士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独创性声明、保护知识产权声明、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等内容)、结论、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附录等。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万字。

中英文摘要在1500字左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从事研究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方法或手段以及所完成的研究内容;

3.获得的结果与主要结论(摘要的中心内容),主要突出论文内容中的创造性成果部分;

4.关键词;

5.论文类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类型。

第七章  申请学位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及学位论文工作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具体内容和要求按《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但硕士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1个月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3个月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同时,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须进行文字重复比检查,满足要求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律实行盲审制。论文评阅工作一般由学院组织实施,学校也可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评阅,并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须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担任评阅人,且至少有一名校外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应包括以下方面:

1.论文写作是否严谨、科学;

2.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着重指出论文有无新见解、新手段等;

3.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4.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论文答辩。

两位评阅人均不同意论文答辩时,不能答辩。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时,一般不能答辩,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增聘一名评阅人评阅,若增聘评阅人,由研究生院确定评阅人,并送审论文。增聘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时,则不能答辩,同时计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年终考核。不能答辩的论文经半年至一年内的认真修改、完善,在最长学籍期限内,重新评阅通过后再申请答辩,达到学籍期限着,不再安排修改、答辩。

硕士论文需保证有1个月的评阅时间。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须有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者担任评阅人,且至少有3名校外专家、3名博士研究生导师。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应包括以下方面:

1.论文写作是否严谨、科学;

2.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着重指出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3.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4.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人须有4人(含)以上同意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才能进行答辩。不能答辩的学位论文经认真修改、完善,半年(含)以后,在最长学籍期限内,重新评阅,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达到学籍期限着,不再安排修改、答辩。

博士论文需保证有2个月的评阅时间。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不含答辩委员会秘书)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中应当有校外专家,并至少有1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秘书由学科(专业)指定。导师原则上不出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和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在最长学籍期限内,论文修改和完善后可提出重新答辩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重新组织答辩,但答辩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原则上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成员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一般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参加答辩。成员中须有:4名(含)以上博士研究生导师;2名(含)以上论文评阅人;校外专家4名(含)以上。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和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不通过者,在最长学籍期限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则该研究生按答辩未通过处理。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有较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其委托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并宣布答辩开始;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过程;

3.答辩人汇报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向答辩人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在审核研究生政治表现、业务情况、学位课程学习成绩等方面后,依据导师和评阅人评语以及答辩情况,给出评语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建议做出决议;

6.主席宣布决议;

7.答辩结束。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时,研究生学术成果应满足《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研究生学术成果社会评价认定办法》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培养环节、在学学术成果(研究生)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做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进行审议,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硕士学位证书。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经三个月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需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细则时,应予复议。撤消所授学位,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含)以上通过方可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11日起执行,原《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河科大研〔2015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校长办公室                  2017613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的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