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文件
河科大学〔2017〕11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
2017年8月28日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处分之一: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开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混淆视听或混乱,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给予组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参与未经批准的非法组织或活动,非法出版各种刊物,给予组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开展宗教宣传、组织其他学生入教或开展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或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民族极端主义服饰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在考试考核或撰写论文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犯职业道德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抢夺、偷盗、诈骗、勒索等行为,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以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满500元不足10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0元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但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或销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有抢夺、勒索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组织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代人或雇人赌博,双方均按参与赌博论处;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组织或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者、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相应处分。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轻微伤,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轻伤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聚众喝酒后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藏匿、出售、服用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诽谤、敲诈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伪造、冒领、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严重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利用各种手段冒领他人钱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涂改成绩单,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3日及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4至6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7至9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10日及以上不足两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违章私拉电线,违反宿舍消防、用电规定,使用电加热器或其它加热器(如酒精炉、煤气炉等),除没收器具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借宿或出租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借宿或出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被留宿者属本校学生,给予同级处分);
(四)违反宿舍作息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屡次违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校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搬回,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网络开展非法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系统漏洞知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教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用他人帐号,窃取他人口令、密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此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此攻击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网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非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非法利用计算机网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者,可从轻处分;
(二)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组织未发现之前,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者,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
(二)学院在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三)学院根据学生受处分的原因,将填写好的学生处分审批表,并附带本人检查、证据材料及谈话记录分别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四)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材料复核后上报学校,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下发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派两名工作人员将学校下发的学生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日期。受处分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若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受处分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程序结束后,由学校行文下发复查决定书,并由学院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自学院将学校下发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组织部、纪委和团委。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文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河科大学〔2006〕28号)和《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河科大研〔20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